北京语言大学本科招生网

人气指数:3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7 16:51
网站介绍

  简介:北京语言大学本科招生网是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的网站,专门发布招生方面的信息,包括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历年分数、招生类别、录取进度、招生动态等。为考生提供详尽的学校招生信息和报考指南,是集招生,咨询,院校信息等功能为一体,公正、高效、实用的信息平台。

附录:

  北京语言大学2014年报考指南:

  一、高考普招录取

  我校2014年招生规模为1120人,其中通过全国普通高考提前批次招生198人,本科一批次招生592人。

  1. 提前批次

  2014年我校在提前批次投放的全部为小语种专业和复语型专业。今年我校未组织提前校考,考生参加全国高考后按当地招办和我校简章具体要求填报志愿即可。具体录取办法参照本一批录取原则执行。

  2. 本科一批

  我校在所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以内。进档时承认各省政策加分,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以考生高考实考分数排序后进行录取分专业,考生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3.科类要求

  我校除汉语言文学和绘画专业只招收文科生,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数字媒体与技术专业只招收理科生,其它专业均为文理兼收。

  4.单科要求

  我校各外语专业、翻译专业(英语方向)、对外汉语、新闻学、国际政治、国际文化交流、金融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力资源管理需加试英语口语。

  英语(“英+西”复语)、日语(“日+英”复语)、翻译(“汉英法”翻译)专业要求高考英语笔试单科成绩不低于总分的90%,外语口试成绩达到生源地高等第(成绩以百分制计算的要求不低于总分的95%)。

  江苏省高考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

  二、自主选拔招生  获得我校自主选拔专业认定资格的学生,经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和当地省招办确认后,须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高考实际考分达到本科一批控制线(江苏省合格生源还需达到我校等级要求),由我校审查、录取。高考志愿中非志愿填报我校、所报专业志愿非资格认定书认定专业,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考生未在平行志愿顺序填报我校,入选学生将不再享受自主选拔招生优惠政策。

  请考生务必在高考成绩公布、志愿填报完毕后,传真信息确认表到010-82303135。

  三、艺术类提前批(绘画专业)

  参加我校提前组织的专业测试通过并获得我校绘画专业资格认定的考生,需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后占50%,专业课成绩占50%,相加后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于设置省级统一联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必须根据其所在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在获得该省统一联考合格资格后,方能被我校录取。

  请考生务必在高考成绩公布、志愿填报完毕后登录我校绘画专业报名系统,填报反馈信息。

  四、少数民族预科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报考要求和志愿填报方式请咨询当地省招办,招生计划以各省招办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五、贫困专项

  贫困专项报考要求请咨询当地省招办,招生计划以各省招办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六、农村自主选拔  获得我校农村自主选拔专业资格认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生高考投档分数需达到生源地本科一批控制线,经当地省招办确认,由我校审核、录取。其中,志愿填报批次按照当地省级招办的具体规定填写,考生必须将我校填报为平行志愿顺序学校、非平行志愿志愿,专业志愿按照认定的专业填报。

  七、保送生

  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录取通知书将于近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寄出,请注意查收。

  北京语言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我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原名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第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四条 我校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外语、人文、金融、信息科学等专业教育,文理兼收、语言特色鲜明的国际型大学。学校凭借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良好的语言文化环境,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生高考统一招生工作。学校的保送生招生、自主选拔、提前批次、部分外语专业和绘画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家招生政策的落实、学校招生政策的制定、招生计划的编制,协调各类招生工作的宣传和计划的实施以及处理有关招生工作的其他问题;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政策,受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其职责包括:(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5)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具体招生工作各项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包括招生工作中各项操作规程的规范、招生程序的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具体问题的处理等;学校还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全面负责监察招生工作,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原则,确保招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我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对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的疾病的考生。外语和涉外类专业均要求考生口齿清楚,英语口试成绩良好。报考我校民族预科要求必须为应届少数民族考生,学习期限按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成绩合格方可进入本科学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协调配合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我校各省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的规定、各省考生人数及历年我校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我校在所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四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顺序录取,同时综合考察德智体状况,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如外语类专业参照英语单科成绩,信息类、金融类专业参照数学单科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一般情况下不招收非志愿考生。在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专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进行录退。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第十七条 我校翻译(法语)专业招收法语语种学生,其他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非外语类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学校公共外语课主要开设英语,第二外语可选修日语、西班牙语、法语。

  第十八条 凡生源地所在省份省级招办组织外语口试的,除汉语言文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外,均要求考生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其中,英语(“英+西”复语)、日语(“日+英”复语)、翻译(“英汉法”翻译)要求高考英语笔试单科成绩不低于总分的90%,外语口试成绩达到生源地高等第(成绩以百分制计算的要求不低于总分的95%)。其他专业以正式公布的招生计划的备注要求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我校现行学费标准为:外语、翻译专业6000元/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专业5500元/年;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文学、国际政治、新闻学、国际关系与事务、金融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5000元/年,绘画专业10000元/年。如果国家调整学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我校本科学生住宿标准高为12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我校根据国家规定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一等奖2500元/人,二等奖15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另设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金额为500元。另设有多种不同形式的个人捐赠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我校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资助学生,承诺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电话:010-82303943,传真:010-82303135,E-mail:zhaoban@blcu.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我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法: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北京语言大学 新综合楼713室

  电话:010-82303943

  传真:010-82303919

  邮编:100083

  邮箱:zhaoban@bl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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